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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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