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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1996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章 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相应设施及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市场的发展;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商,均可以依法投资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不得开办市场。
  第六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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