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不宜事后检查的项目,应当在施工时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初验后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等级认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认证。
  未经等级认证或经认证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经认证为优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给施工企业奖励。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中或工程完工后,提出需要返工或返修的工程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或返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十八条 实行总承包或总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企业或总包单位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施工图纸的,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修改者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因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采购方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