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证件,不得涂改、转借、转让、伪造。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借、转让、出卖设计图签。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未报建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发包给一个建筑企业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总包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别发给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给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具备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群体工程中的单项或单位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总包。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发包。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建设工程转包不得从中渔利。受让方的经营活动应符合本条例规定,且资质等级不得低于转让方。受让方不得再次转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