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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一)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转借许可证的;
  (三)变更经营负责人和经营方式、项目、性质、场地等事项未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有关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从非法渠道租赁、购买录像节目带的;
  (二)违反场次、时间规定或者擅自组织通宵娱乐、游乐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演出、表演、文化艺术展览、培训、竞赛内容的;
  (四)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场或者在非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允许中、小学生进入台球、电子游艺场所的;
  (五)对利用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六)舞(歌)厅经营者雇佣、变相雇佣舞伴或者对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七)妨碍周围单位、居民工作、学习或者休息的;
  (八)为其经营活动作虚假宣传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印制、复录、复制、销售、租赁、放映非法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的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非法出版物和制作、放映设备,视不同情节,处以非法出版物总定价或者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印制、复录、复制、销售、租赁、放映反动淫秽的音像制品和图书报刊的,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活动经营者违反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文化活动经营者认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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