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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1990年10月13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1年9月20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管部门与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四章 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音像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节 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节 演出表演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节 娱乐、游乐业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节 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维护本市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管理是指对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一)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二)图书报刊(含年画、挂历、台历、图片)的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出租;
  (三)营业性舞(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台球、电子游艺等娱乐、游乐活动;
  (四)社会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表演活动;
  (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培训、竞赛;
  (六)字画的装裱、销售;
  (七)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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