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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0年8月1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1年1月15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六章 矿产品经营监督管理
  第七章 矿产品加工监督管理
  第八章 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
  第四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十分珍惜、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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