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禁止游行、示威队伍停留:
(一)长途汽车站,电车、公共汽车停车场,医院、消防队门前;
(二)上海市场、广州市场、七里河路段、百货楼、东、西华街等商业繁华地带;
(三)铁路道口、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并应指定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入。
负责人与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有明显区别的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两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队伍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对游行经过的个别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机动车辆禁止通行,非机动车辆、行人须经人民警察许可,方可通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唆使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和抛洒污物;
(四)不得拦阻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秩序;
(五)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违背许可内容的演说、口号、传单和举持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旗帜、横幅、标语牌;
(七)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破坏文物和名胜古迹;
(九)不得哄抢、侵占或者损毁公私财物和园林、绿地、花卉、草坪等公共设施;
(十)不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干扰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