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
(1990年7月13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四章 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则
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对征收排污费工作的领导,做到经济发展,环境改善。
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环境监理机构,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 洛阳市辖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细则。
乡镇企业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
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对排放或倾倒含有污染物质的污水、废渣单位,征收排放污水、废渣费;对超过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和噪声的单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以上两类收费,统称为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