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修正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1990年2月24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0年4月25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省会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规定。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