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修正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1990年2月24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0年4月25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省会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规定。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