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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议,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经济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的空白合同文本要符合《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细则的要求。
  专业空白合同文本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通用的标准空白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未经批准的,各印刷单位不得承印。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责是:
  (一)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置经济合同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二)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订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培训本系统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人员;
  (三)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把本系统各企业经济合同的履约率,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四)调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纠纷,督促当事人执行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仲裁和人民法院的裁决;
  (五)发现所属单位订立的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监督所属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的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督促当事人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决和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仲裁;
  (五)制止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并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金融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办理贷款、拨款、结算和现金管理时,有权查验当事人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及有关文件,被查验的单位不得拒绝;对不依法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有权拒绝办理贷款、拨款、预收、预付和结算;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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