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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一)假冒他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的;
  (二)伪造经济合同的;
  (三)利用经济合同破坏国家计划,倒卖国家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物资及其调拨单、提货单、批文、指标的;
  (四)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的;
  (五)倒卖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的;
  (六)利用订立、履行经济合同之机行贿受贿的;
  (七)为违法活动提供合同书、合同专用章(公章)、证件和银行帐户的;
  (八)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依先后次序,以先受理的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方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不予追究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其依法追究;拒绝追究的,应追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政府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转让和履行;
  (三)指导、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四)鉴证经济合同;
  (五)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六)确认、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七)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专门机构。
  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包括终止合同的履行,查封、扣押与本案有关的物资和变卖不易保存的物品并保存价款,或法律准许采取的其它方法。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裁定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上述仲裁文书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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