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信件、电报、电传,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否则,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六条 代理签订经济合同,应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及期限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订立。代理人必须经培训合格,熟悉
《经济合同法》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申请对经济合同鉴证或公证。经济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市政府规定应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必须进行鉴证或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机关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应依照法定程序,认真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依法办理手续。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按
《经济合同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订立的;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名义订立的;
(三)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
(四)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或计划的;
(五)标的为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或未经许可经营的物;
(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
(七)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八)违反代理规定订立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无效经济合同。
第十条 下列行为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