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中“拒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经营者该批商品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 《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原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