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破产企业职工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提前退休,仅限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各地均不得自行开口子,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推向社会,加重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把关,从严审批,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以外,严禁提前退休。
八、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结余额除预留2个月支付费用外,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九、各地要加大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力度,努力提高收缴率。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凡在河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征缴手段和措施,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到位。
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得拖欠。从1999年1月起,各地一律取消差额缴拨养老保险金的作法,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并尽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十、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特别要注意搞好窗口建设和窗口文明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查询服务。
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从中提取管理费。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研究制定。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已由地方法规规定了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与《决定》不一致的,当地政府要尽快按《决定》和本实施意见提请修改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