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由省级财政和市地财政共同筹措。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应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筹措、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备资金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拨付到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户。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拨付到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通过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粮食风险基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后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六、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七、财政年度结束后,省级财政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编报完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政策性粮油的实物量动态监管。凡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接受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对政策性粮油实物量动态监管并在次月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报送政策性粮油实物月报(具体格式由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统计局另行下达)。对不接受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动态监管的,要向同级政府报告,由同级政府视情予以处理。
九、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