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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5日 豫政办〔1998〕32号)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按国务院规定统筹使用。必要时,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部分由省和各地共同筹措。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筹建立。
  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主要用于市地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内地方配备部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应根据市地级储备粮油数量,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当年市地级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四、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要求,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由省政府具体确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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