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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
  经审核确认后,属于粮食企业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应由政府解决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统一上收到省财政,由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
  六、挂帐停息
  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
  七、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消化
  对1994年12月31日前已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各地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计划完成消化目标。同时,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在分清性质、划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谁欠谁补的原则,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从1999年1月1日起,分别由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筹措资金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一)该由政府解决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本金,由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按3:3:4比例共同分担(对市地、县(市、区)要根据产销区以及当地的财力情况在消化的总原则内对所负担的金额加以区别,同时,考虑到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在确保国务院规定的消化期完成消化挂帐的前提下,对前期消化的金额和后期加以区别。(具体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省财政每年按该年度消化计划中市地、县(市、区)应负担的筹措资金额度集中上收财力,统一归还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金。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
  (二)该由粮食企业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本金,由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由于粮食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挂帐,财政不贴息,挂帐本金连同利息均由粮食企业负责归还。
  1998年6月1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否则,谁出现亏损谁弥补,并追究当地政府和粮食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下发后,粮食企业经营利润如何用于消化新增财务挂帐,由同级政府确定。
  八、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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