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分类
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贷款。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贷款。
(四)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当地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贷款。
四、清理和审核
对纳入清理对象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根据省审计厅、财政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计委、粮食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等8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审计署等8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清理、审核过程中,既要分清新增财务挂帐,又要分清不合理占用贷款;既要分清财政未补挂帐,又要分清违反财政法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和经营亏损挂帐。清理结束后,要将清理结果、分户数据软盘、有关资料在8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