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
占用贷款清理消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 豫政办〔1998〕31号)
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
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工作意见
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消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属于清理对象。
(二)清理范围是指属于清理对象的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贷款。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分类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