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 豫政办〔1998〕30号)
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就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主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