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我省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品种为小麦、玉米、中籼稻。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由省政府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三)中央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确定;省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政府确定。市地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市地参照省定价格水平确定,并事前报省政府备案;储备粮轮换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粮食定购价格的确定
粮食定购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粮食定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四、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一)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作价原则,会同粮食、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为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科学合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为了及时把握粮食行情,为政府调控市场和制定合理粮食价格提供依据,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要认真做好粮食成本调查和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全省要选择不少于1000户有代表性的各类农户,按照粮食成本收益调查所需的内容,坚持长年记帐、汇总、测算、分析,为制定粮食价格提供准确依据。各地物价局要建立能够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反映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体系。对粮食收购和零售价格,要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和整理。收购价格主要监测主产地的价格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省辖市及地区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各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和交易所要定期向当地物价局报送批发市场成交价格。
各市地物价局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送当地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在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要增加报告次数。
(三)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省储备粮由省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或企业集团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确定。市地、县(市、区)储备粮,按照粮食所有权归属,由当地政府参照省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