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 豫政办〔1998〕28号)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一定时期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委托粮食企业及时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促进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原则,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