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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 豫政办〔1998〕27号)


  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现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据统计,全省国有粮食企业1997年底在职职工总数为258890人。从1998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年时间,使国有粮食企业在现有职工人数的基础上减少130000人,减幅50.21%,到2000年底达到128890人。
  (一)1998年底前国有粮食企业要分流在职职工82695人。
  (二)1999年底前国有粮食企业要分流在职职工28853人。
  (三)2000年底前国有粮食企业要分流在职职工16859人。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定编定员制度。承担国家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分阶段减员目标和实施办法,以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企业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上岗。要清退长年临时工,严格控制季节用工。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流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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