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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全面推行派驻企业信贷员制度
  全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业务调整的需要,加大信贷队伍建设力度,精选充实粮食收购贷款管理人员,在基层行全面推行派驻收储企业信贷员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行,委派得力信贷人员深入企业内部,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管理。
  八、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全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其次,农业发展银行的稽核部门要将本行信贷部门的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以及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作稽核重点,加强稽核监督;第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均可对农业发展银行执行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政策情况实施反监督。通过上述各种监督的有效实施,形成一套严密的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监督体系。
  九、加强考核,充分调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收储企业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积极性
  以库贷比例和调销货款归行收贷为主要内容,建立起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目标考核体系。在具体考核中,按对象不同,分两种情况掌握:一是对企业将考核指标作为贷款条件对待;二是对农业发展银行将考核指标作为全行经营目标的主体,由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十、严格执行政策,加大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处罚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如再出现新的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停止其贷款,由此出现给农民“打白条”或不能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情况,由当地政府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收回被挤占挪用资金。为此,农业发展银行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违规行为,要坚决采取制裁措施。对虚报收购数量和库存套取贷款,赊销和降价销售粮食造成损失及亏损,多头开户转移销售货款,销售收入不入帐及坐支现金,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带钱分流人员、挪用收购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问题,一经发现核实,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对有关企业停止贷款,直至企业纠正为止。另外,对因财政部门各项应拨补款未及时到位;对企业经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支持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一经发现,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并向当地政府汇报,直到纠正为止。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有关部门以及粮食企业都不允许违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违者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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