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和“钱随粮走”的原则和办法供应,收1公斤粮食,给1公斤的钱,并严格监督使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时,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额度,按实际收购的结算进度发放贷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是否相符,做到新发放贷款与新收购的粮食库存值相一致。
三、加强对粮食库存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收购资金在中间环节流失,把住使用关
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要建立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经常深入企业检查核实粮食库存状况,并通过粮食库存台帐严格监控粮食储存、运输、移库等活动,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粮食数量、品种结构等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库贷相符。
四、加强粮食调销的监督管理,及时回笼调销货款归还贷款本息,把住收回关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监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坚持粮食顺价销售的原则,并改进调销结算办法。坚决杜绝“逆向操作”,违者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今后,凡是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间的粮食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定期集中清算的结算方式;系统外粮食调销,必须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要首先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真伪鉴别,确认真实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并及时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代企业保管。企业调销必须做到卖1公斤粮,还回1公斤粮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回笼货款要及时、全额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首先足额收回相应的收购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能支付企业的各项合理的费用开支。
五、严格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禁止企业多头开户
粮食收储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帐户,已开户的应立即撤消。对不执行者,农业发展银行除按规定处罚外,要立即上报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根据《关于加强对粮棉油收储企业帐户管理的通知》(银传〔1998〕24号)规定,对有关企业和开户金融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六、妥善解决企业因销量暂时减少出现的合理费用支付困难
由于顺价销售,导致粮食销量暂时减少,企业收入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不足以分摊合理费用、支付工资的,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粮食企业厉行节约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费用、利息补贴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核定的信贷计划发放一部分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资金帐户垫支,与收购贷款分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