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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
 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 豫政办〔1998〕2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

  为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对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被企业和其他部门挤占挪用非常严重。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不得不每年新增大量贷款,中央银行为此被动扩大基础货币投放,中央财政负担大大增加。这种状况不改变,不仅势必影响国家收购资金正常投放,而且还会影响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因此,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是减轻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压力和财政负担,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是收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我省作为粮食生产大省,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加强对收购贷款投放环节的审查监督,严格按照粮食收购数量发放收购贷款,把住投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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