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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电打鱼”修改为“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电力捕鱼”;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中“并按其月标准工资20%以内的数额,处以1至6个月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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