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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三)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必须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取得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婚检医师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医风正派;
  (二)婚检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检验人员具有检验士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临床检验经验;
  (三)经过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一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持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涉外婚姻的婚前医学检查,应在市地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执行婚前医学检查操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第十三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由主检医师审签并加盖婚检单位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
  第十四条 婚检医师对患有影响结婚或生育疾病的男女双方应说明情况,依法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注明。
  发现患有不影响婚育的其它疾病,应向男女双方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不能确认的疑难病例,应转到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诊断。原婚检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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