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9日 豫政〔199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