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9日 豫政〔199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