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军品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应优先保证;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注入必要的流动资金便可大幅度减亏或扭亏为盈的军工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省经贸委提出需要支持的企业名单,省工商银行给予积极支持。
六、经省国防科工办考察论证,稍加扶持即可在短时间内扭亏的地方军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省扭亏增盈计划,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银行予以扶持。
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工作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1996〕55号)文件精神,军工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市地统筹管理。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每年自然增长部分按所在市地标准执行。
对于军工困难企业1996年度以前欠交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商订缓缴协议,待企业有能力补缴时,再予补缴。
八、军工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按省有关规定调整离休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离休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三线调整计划单位的,属计划部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期内的贷款,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
十、经国家批准的“九五”三线调整项目,属脱险搬迁的,在项目管理上均视同省重点建设工程,享受有关政策。
十一、凡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退的三线调整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所在市地、县财政部门要将应退部分及时足额退给有关单位,不得克扣或截留。
十二、为支持三线调整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投资效益,三线调整单位负担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有关具体手续由当地政府协调办理。
十三、为加速军工企业的科技进步,对大中型军工企业申报建立技术中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予大力支持、扶持。
十四、对于军工企业申报的科技开发贷款、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和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