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
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豫政〔1998〕2号)
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的意见
为了帮助军工行业尽快走出困境,保持军工行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在参照四川、陕西、福建等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并多次征求省直有关厅局及金融部门的意见且达成一致,现提出《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的意见》。
一、对地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及其所辖县(市)内的军工企业,要按《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凡符合兼并、破产、减人增效条件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应当将其优先列入计划;凡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和国家行业解困计划的军工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上级下达的拟核销呆坏帐计划中优先予以解决。
对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军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可对部分特困军工企业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贷款。
省财政对1997年至1999年内省属军工亏损企业工资性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三、鼓励军工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利用本单位现有荒山(坡)、水面发展种植和养殖业,同时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在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四、1997年至1999年,对省属军工企业转办的经省财政厅论证审查、投资少见效快的第三产业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在1年之内,贷款总额不突破2000万元的,省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