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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修正)[失效]

第六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与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地)、县(市)经济委员会和各工业交通部门应当做好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
  企业的设备管理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经济委员会,并由经济委员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精密、大型关键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图纸档案,并定期检查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加强对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项目资金使用的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各工业交通部门,应有计划地对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厂长、设备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地进行专业技术、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成绩,应作为对企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企业应对现有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七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经济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企业内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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