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用于技措项目的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
七、关于税收政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年终实现利润,除主要产品列入国家计划,主要原材料由国家供应的企业外,以上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企业留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加原有基数再纳所得税。对新办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除生产烟、酒、糖、鞭炮、手表等二十种高税率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一至二年。对积极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分厂,继续执行减免税照顾。当年安排待业青年达从业人员百分之六十的,免征工商税一年,所得税三年;安排待业青年人数占上年年末在册从业人员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减征百分之六十;占上年年末在册从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减征百分之三十。减免税期间各主管部门要同时减免各项费用。减免的税款和费用要用于还款和发展生产,不得用于盈余分配或其它开支。
八、关于搞活供销渠道。对集体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要取消各种限制和封锁。集体企业需要的一、二类物质,要纳入各级计划,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任何部门不得挪用,计划内原材料的价格要和国营企业一视同仁。计划外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集体企业多渠道自行采购。集体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时允许自找门路,跨行业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业务交往中,可从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的经营费用,列入产品成本。企业自购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价格,实行优质优价,允许高进高出。
九、关于社会保险。各市、县可根据集体企业的职工年龄构成情况,在税前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提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和个人再拿适当数量的保险基金,用于解决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此项基金由市、县按系统或按行业统筹安排,在银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十、关于管理体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要保持相对稳定,坚持谁办谁管,不得随意改变隶属关系。原有交叉行业的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等,仍按行业归口安排,各级主管部门对集体企业承担的计划产品,要同本系统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以隶属关系为借口限制系统外企业生产的发展。在经济改组和联合中,应保持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不准把企业划走、上收和下放。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领导,健全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在企业发展方向、业务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及时给以指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企业更快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