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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6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
 (1984年6月12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党中央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指导下,我省城镇集体工业自一九八二年以来,借鉴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初步改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提高了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这场改革方向对头,效果显著,对整个工业经济的改革具有普遍意义。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左”的影响没有肃清,集体工业的改革还不彻底,不完善,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缺乏压力、动力和活力,有的地方在贯彻执行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方面抓得不紧,落实不够 ,因而影响了集体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对集体经济进一步放开、搞活、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巩固和完善集体工业改革成果,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城镇集体工业发展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开手脚,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修理服务业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安排就业、开拓财源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一轻、二轻、劳动、纺织、机械、电子、化工、交通、建筑、冶金、建材、煤炭、商业、粮食等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都要发挥自己的有利条件,放开手脚,采取国营与集体联合、大厂与小厂联合、城镇与乡村联合、当地与外地联合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特别要注意利用城市的工业基础、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加速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推动城镇工业的改组和联合。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民联营或吸收农民入股当工人,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二、解放思想,立志改革。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放宽政策,按照省委豫发〔1983〕142号文件、省政府豫政〔1983〕35号文件精神,抓紧抓好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同时要以改革的精神,继续为集体企业“松绑”放权,在改革中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总结新经验,闯出新路子。
  三、关于收益分配。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积极推行和完善联产、联利经营承包责任制。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承包定额和基数一般要高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数,承包期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承包合同依法签立。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撕毁。经营好的,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多得;经营差的企业少留,个人少得。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企业和贡献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先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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