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原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