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试行”二字。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实施当场处罚。”
五、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授权”二字修改为“委托”。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罚没处罚,依照本条例执行。”
七、删去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决定对《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有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
原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