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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试行”二字。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实施当场处罚。”
  五、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授权”二字修改为“委托”。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罚没处罚,依照本条例执行。”
  七、删去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决定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有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

      原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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