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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八条中“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规定修改为:“由农业行政部门吊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查处。”
  二、将第五十条中“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并依法及时处理。”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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