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原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