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处罚款。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原第六十六条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