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原第四十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