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原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