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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

  (二)负责向上级请求汇报工作,指导下级国防教育的工作;
  (三)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规划;
  (二)人民武装、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 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三)劳动、人事、民政、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国防观念的宣传教育;
  (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国防精神,传播国防知识;
  (五)科技、体育和卫生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防科技、国防体育、战地救护训练等活动。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驻豫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在国防教育中发挥骨干作用,并积极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三章 教育内容与方法

  第十二条 对公民应当进行国防知识、国防法制、国防精神、国防科技等内容的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初级中学以上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四条 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应较全面地学习国防教育内容,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应主要学习国防基本知识。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特点,不同行业性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通过培训、体验军事生活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国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应当结合军事训练接受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课;小学学生应当通过德育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学军活动接受国防启蒙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应当列入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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