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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19日 豫政〔199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意识教育,是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国防教育的规划、目标;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承办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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