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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失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有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须经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技术用房、内部设备、网路建设和用户设备装置,应按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有线广播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台、站,可以在有线广播线上发展传真和对讲,也可与有线电视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台、站为确保节目安全优质播出,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播音、录放、传输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二)内部设备和线路设施维护制度;
  (三)机房值班、技术安全制度;
  (四)用户设备维护和线路维护员的管理制度;
  (五)有线广播设施维护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网路建设,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县至乡(镇)的广播专线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乡(镇)以下广播网路建设和维护费用由乡(镇)统筹解决;用户设备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电力用电,按普通工业电价收费。电力不足时,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自备发电的用油指标。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广播设施、危害广播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播或拆除,并可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立有线广播台、站的;
  (二)播放禁播节目的;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的;
  (四)挪用或贪污有线广播网路建设、维护经费的。
  违反广播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部门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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