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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三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广播的管理,促进有线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有线广播台、站、室及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有线广播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线广播事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发布新闻,开办健康的文化娱乐节目。
  第五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按照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新闻联播节目,并按预告节目进行播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损害民族尊严的;
  (四)煽动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散布谣言和封建迷信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胜任工作的采访、编辑、播音、录放、传输等专业人员;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三)有良好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场所;
  (五)有明确的收听对象。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豫单位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设立有线广播室,由所在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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