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通知》(豫政〔1989〕128号,省政府1989年12月8日发布),废止该文件中“大中型企业要有科研所,小企业应有一定科技人员组成的科研组”的内容,废止该文件中“今后对企业的一切考核,包括企业管理升档、升级、评先、评优等,都要将科技进步列为主要考核内容”的规定。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60号,省政府1989年6月2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一项中限制企业工资基金的所有内容、第五项中控制企业计划外用工的所有内容。
(六)《批转省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试点等六项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14号,省政府1988年3月16日发布),废止该文件中《关于放开经营试点的意见》的全部内容,按《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执行。
(七)《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见报告的通知》(豫政〔1990〕61号,省政府1990年5月29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八项《建立省企业技术进步考核表彰制度,开展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活动》的全部内容。
(八)《批转省目标管理协调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体系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13号,省政府1990年2月11日发布),废止该文件附件(2),即《省直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体系》的全部内容。
(九)《关于设立各类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豫政〔1991〕14号,省政府1991年2月27日发布),该文件涉及的公司,除金融、外贸、保安、医疗等行业的公司要按该文件继续执行外,其他内容一律废止。
(十)《关于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9号,省政府1991年3月19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四部分,按我省现行文件执行。
(十一)《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省政府1992年1月18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九部分中有关批发代扣税的所有内容。
(十二)《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11号,省政府1992年3月18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三部分的第二项、第七部分中有关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所有内容,按《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