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和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95号,省政府1990年10月15日发布)
(二十九)《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搞活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1〕22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5月23日发布)
(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做好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35号,省政府1991年4月17日发布)
(三十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46号,省政府1991年5月9日发布)
(三十二)《转发省体改委关于物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1〕8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2月4日发布)
(三十三)《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考核评审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5号,省政府1991年1月16日发布)
(三十四)《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联运市场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61号,省政府1991年6月6日发布)
(三十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糖经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06号,省政府1991年12月26日发布)
(三十六)《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搞好企业定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5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1月22日发布)
(三十七)《批转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14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3月24日发布)
二、决定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
(一)《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二)《关于批转省计经委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1988〕82号,省政府1988年9月14日发布),废止该文件《下放管理权限》一章,保留该文件第一章和第三章。
(三)《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规章,1988年12月22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