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1993年3月16日 豫政文〔1993〕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对行政规章和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决定废止三十七个文件,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责成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九个文件进行修订。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部分废止的文件内容予以公布,望各地、各部门停止执行。对于决定修订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重新制定。
一、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一)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规章,1984年6月12日发布)
(二)《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通知》(省政府1984年9月19日发布)
(三)《关于改革物价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省政府规章,1985年4月23日发布)
(四)《河南省外事工作条例》(省政府规章,1985年12月30日发布)
(五)《河南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
(六)《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1986年12月3日发布)
(七)《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规章,1987年7月28日发布)
(八)《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的通知》(豫政〔1988〕88号,省政府1988年1月1日发布)
(九)《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地方性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8〕7号,省政府1988年4月7日发布)
(十)《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3号文件的通知》(豫政〔1988〕10号,省政府1988年2月29日发布)
(十一)《关于加强我省化肥、农药生产和经销管理问题的通知》(豫政〔1988〕26号,省政府1988年4月1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