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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修订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部分文件的通知

  (四)取消《关于加强煤炭生产、市场管理和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1989〕49号)中的下列内容:
  1、国营统配煤矿、地方煤矿、集体和个体煤矿可以经销本企业自产的煤炭,煤炭系统的煤炭供销公司和国营物资部门所属的燃料公司、煤建公司允许经销煤炭,化肥生产所需山西块煤,原则上由省化肥公司统一采购集运。
  2、企业留成自销和超产的煤炭,要按物价部门的限价公开交易。
  3、实行煤炭统一管理和对外经营,要做到统一收购,统一经销。
  上述内容取消后,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取消《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95号)第三项关于“对企业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当前应当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实行内部消化和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的规定,按照《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破除“三铁”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2〕23号)执行。
  (六)取消《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监督的通知》(豫政〔1989〕116号)中关于企业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规定,按照《企业法》“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执行。
  (七)取消《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03号)中“凡购置、新增客货运输车辆,要事先向交通部门申请,在运力投放计划内审查批准后,方可购置”的规定,按照《转发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30号)中关于企业投资权的规定执行。
  (八)取消《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品政策要点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90〕1号)的第一项(指导思想、调整方向和原则)、第二项(当前产业发展序列)中重点支持的内容、第三项(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取消《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豫政〔1990〕23号)中普通化肥专营的内容。
  (十)取消《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和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95号)中有关普通化肥专营的内容,按照豫政〔1992〕8号、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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