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关于放宽部分物资出省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豫政〔1990〕88号,省政府1990年9月12日发)
(十四)《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90〕61号文件精神
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豫政〔1991〕31号,省政府1991年2月26日发)
(十五)《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9〕26号,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8月2日发)
(十六)《印发〈关于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具体应用的解释〉的通知》(豫政办〔1989〕3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9月25日发)
(十七)《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9〕5 号,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1月12日发)
(十八)《转发省商管委等部门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零销售业务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0〕46号,省政府办公厅1990年10月16日发)
(十九)《关于加强食糖市场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91〕1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1月30日发)
二、决定取消的十三个文件的部分内容
(一)取消《批转省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试点等六项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4号)中的《关于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试点的意见》,按照《转发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关于加强石油产品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26号)中关于我省各炼油厂、油田、石油化工厂生产的计划外超产油、自销油实行计划收购、统一安排市场的规定,以及对计划外超产油、自销油实行出境许可证的规定,按照《企业法》“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消《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41号)中关于对冷轧薄钢板等四种钢材实行专营的规定、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规定、对线材、焊管等从企业自销部分中划出一定数量实行产需衔接和定点定量供应的规定以及其他单位不许经营钢材的规定,按照《企业法》“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